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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虚假恐怖信息未扰乱社会秩序不构罪
日期:99-11-30 点击:234 来源: 作者:腾讯网

  央广网北京9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但由于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惩罚过轻也导致了此类犯罪的一再发生。

  不过,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今天开始施行。司法解释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哪些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将会从重、加重处罚,也给出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属于“虚假恐怖信息”呢?《解释》中明确:“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都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

  那么一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我们不妨结合几个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给大家讲一下。

  比如,2007年,张某某因和前男友有经济纠纷,到前男友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索要钱财未果。后来,张某某拨打“110”,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最终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并疏散200多名群众。最终,张某某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根据我们这个《解释》,捏造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你直接传播的,还是你再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后,你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这些措施,致使这个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自主捏造虚假信息的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故意道听途说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孙军工: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孙军工也提醒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每一年,我国都会发生多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结果造成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比如去年8月,熊某为阻止债主的讨债,向深圳机场谎称一航班上有爆炸物。导致这架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多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航直接经济损失17万多元。最终,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

  孙工军指出,熊某的行为,可以对照《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孙军工: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另外,根据虚假信息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司法解释》规定将分三个档次对此类犯罪进行处罚。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如果捏造或者散布传播这些恐怖信息,造成了比如航班迟延,或者造成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你这个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备降到其他机场,我们认为,就应当在5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在5年以上判处徒刑。

  推而广之,除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都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信最高法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一定能更好的震慑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社会秩序。也为即将到来的“十一长假”出行、游玩,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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