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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谎称炸弹”情节严重可判5年以上
日期:99-11-30 点击:242 来源: 作者:腾讯网

一段时间以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社会危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门槛,严惩“谎称炸弹”犯罪。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出台解释:有力打击违法犯罪

去年4月,上海浦东机场接到电话,一男子称在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经过5小时的排查,在确认飞机上没有炸弹后,飞机才起飞。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指出,《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震慑力不足。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一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六种情形:界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司法解释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了何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从重处罚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六种情形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

阮齐林解释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定罪量刑分为三档

一是入罪档次

二是从重处罚档次

三是在5年以上判处刑罚的档次

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为例,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典型案例

熊毅谎称“航班有炸弹”被判刑四年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某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多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潘君谎称“派出所有炸弹”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州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君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张琬奇谎称“体育馆有炸弹”被判刑两年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馆内群众200余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琬奇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张琬奇有期徒刑两年。

什么是虚假恐怖信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专家声音

莫把“诈弹”当儿戏

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洪宪

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机场、车站、商场等场所人员增多。专家指出,此时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能够警示潜在的违法分子,也再次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莫把“诈弹”当儿戏。

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谎称炸弹,比如说无聊、好玩、报复心理等。他也许不清楚会造成何种社会危害,也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公众也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生活中守法、信法,在法律范围内约束自己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加大司法解释宣传力度。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及时公开相关应对信息,这样有利于遏制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的公众恐慌心理。

公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责任心,不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点对点的方式给朋友发布一些虚假恐怖信息,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要将这类信息转发到公共网络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专家同时提醒,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莫有“狼来了”的心理,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认真对待恐怖信息。因为安全责任最重,节假日期间更是要做到一丝不苟、万无一失。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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